这个问题的描述,和事实情况之间,肯定是存在一点差距的。
第一,按照法律规定,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,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。
所以案件还没有到法院,当事人肯定不会被定罪,更不可能已经将近三个月。
因为法院才是案件的最终裁判者,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没有权力给嫌疑人定罪。
这,也是最近一来国家提倡的审判中心主义应有之意。
只有将案件的最终裁判权收回到法院,而不受其他各个机关单位的影响,法院才能够做出真正公平公正有公信力的判决。
第二,刑事案件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处理的。
正常来讲,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:
1.公安侦查阶段。
2.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。
3.法院审理阶段。
公安侦查是为了搜集、固定案件的证据,为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做最充分的准备。
也就是为指控,提前准备枪支弹药。
检察院审查起诉,是为了检查案件证据是否充分,是否有瑕疵,为的是在庭审过程中能够一击致命,一剑封喉,不给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见招拆招的机会。
法院审判,是坐在中立位置,透过上帝视角,仔细观察研究控辩双方的证据及观点,进而认定某一方更有道理,最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,应该如何量刑。
最后,可见上述问题,并非特别准确的问题,和真实情况有一点差距。
建议准备好你的问题,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一下律师。
别因为问题描述的问题,耽误了自己的大事。
祝天天快乐!
检察院阶段可以“两退三延长”,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,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!每次退回补侦时间是一个月,每次延长期限是一个月+15天!供参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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