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职工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,为三个月,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。
2、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职工工作年限超过五年的,为六个月,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。
3、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,职工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,为六个月,按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。
4、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,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,为九个月,累计计算十五个月以内的病假时间。
5、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,为十二个月,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。
6、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,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,为十八个月,二十四个月以内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。
7、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,职工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,为二十四个月,三十个月以内的按累计病假时间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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